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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7]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持有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 二、优待项目 优待对象凭呼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优待证》享受下列敬老优待服务(优待对象本人持证有效): (一)游览市区各公园、古迹、博物馆、文化宫和到各级老年活动中心参加活动,免收门票。 (二)到市属各医院和旗县区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并优先挂号、就诊、划价、交费、取药等。 (三)免费使用市区各收费公厕。 (四)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免费提供有关老年赡养方面的法律咨询。 (五)凭《优待证》由市公交公司按半价给老年人办理月票乘车手续(不包括中巴)。交通部门为老年人提供候车场所,设立老年人座。 三、《优待征》发放 《优待证》发放的具体事宜,由市老龄委员会办理。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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