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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发[1997]0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依靠人民群众举报偷税、骗税违法案件,是严格执行税法,依法治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举偷骗税案件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举报经查情况属实者,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0元以内;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内;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奖金的支付由受理单位核实税款入库数后按比例发放。 三、为举报人保密,其获奖收入,属个人合法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奖励规定不适用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制定。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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