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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便利市场流通, 命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 规定办法如下: 一、自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硬分币。上述硬分币与现在流通的同面额纸质分币的币值相等,即面额一分的硬分币等于面额一分的纸分币,其余类推。 二、硬分币发行以后,纸分币和硬分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人不得对上述任何一种分币拒绝使用。 三、严禁假造或熔化硬分币。违者依照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处理。 四、各种硬分币的形状、特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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