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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活动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基[1997]第0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了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法律服务行业秩序,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重申以下意见: 1.凡持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验、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律服务执照》(含法律服务临时执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法院经查实,应拒绝其以法律服务中介组织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当年更换的年检、注册专用章(样式)和通过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工作者名单,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对诉讼代理人资格进行核对。 3.对持假《法律服务执照》或冒充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活动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增发至县(市)、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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