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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