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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失效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相互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十四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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