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赌博或者为赌博充当保镖、放哨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三)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二)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凡主动承认错误、悔改自新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受处罚的,其赌具、赌款、赌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废除一切赌债。 第十一条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