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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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