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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政务院(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政府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其发放办法: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 按件计资者, 有基本工资规定按基本工资发给,无基本工资规定按平均工资(即上月实际工作日除上月工资总额)发给。 二、关于在假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依据前项原则,应增发薪资。 各地收到本办法后,希即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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