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中“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决定”修改为:“经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中“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决定”修改为:“经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