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1995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