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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正:第十六条修改为“罚没和追缴的钱款,由公安机关开具证明,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 查禁赌博所需奖励费用,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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