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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国资综[1997]3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58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重申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今后申请建立的合资企业均应按规定采取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首先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土地资产时,评估范围应为土地有偿使用出让金、土地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应按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记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d19225--010712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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