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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侨农场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政二[1997]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1997]19号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我省华侨农场及所属企业(指农场所属二级核算单位),在1998年底前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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