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政二[1997]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1997]19号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我省华侨农场及所属企业(指农场所属二级核算单位),在1998年底前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