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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7]第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收取1997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调整为每人85元人民币。 你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7年组织律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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