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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1997)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二)聚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三)具有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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