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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严格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审批管理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财控[1997]8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各区、县、局、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办法”,现结合本市情况对无线移动电话审批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各单位要加强对无线移动电话审批管理工作。凡申请购买无线移动电话必须报经市控办审批。未经市控办批准不得擅自购买,更不能用公款以个人名义或其它形式变相购买。销售部门要凭市控办批准单供货;财会部门凭市控办批准单报销;电信通讯管理部门凭市控办批准单办理通话入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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