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区)司法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地、市、县分、支公司: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司发〔1991〕065号文件精神,使律师退休后和患病住院时,获得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稳定律师队伍,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采取向中保人寿保险系统投保人身保险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等经费管理办法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其在编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障除积极争取社会保障待遇之外,亦可根据需要投保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工作人员和国资律师事务所招聘的没有建立社会保障的律师、工作人员,采取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式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办理律师养老保险应坚持自愿和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养老金标准一般依据律师专业工资标准确定,投保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四、根据律师职业特点、性质和现状,中保人寿公司专门研究出适合于律师的《律师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附件一),《律师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附件二)、《律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三)。各地按此办法认真组织办理。
五、各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要做好律师投保组织工作,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向当地中保人寿各分、支机构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省直及合肥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到中保人寿省公司营业部投保。
六、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向律师事务所提供优质服务,负责办理养老金计算等具体业务。对投保后如遇人员调动等具体情况时,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在全国中保人寿系统养老金的关系转移手续。
七、各司法局、中保人寿各分、支公司,应按此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今后,每年进行律师年检注册工作和新审核设立律师事务所,都要把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核。对成功的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省司法厅律管处和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业务管理处反映。
附件:1.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律师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
2.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律师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3.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律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一: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律师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
第一条凡经过安徽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论是国资、合作或者合伙律师事务所其专职执业律师、工作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均可由其本人或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养老保险从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后开始生效,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当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四条保险费应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交费方式分为趸交或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趸交保险费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全年所交保险费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元。
第五条投保人因欠交保险费后补交时,要按欠交期间的银行最高月利率计交利息。超过十五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息。不足十五天的按十五天计息。
第六条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确定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档。投保人可任选其中一档。团体作为投保时,可分别为其成员选择投保。如有特殊情况,投保人亦可以在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前向保险人申请改变领取时间,其领取标准亦作相应变动。
第七条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交付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1.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年期和保险期中有一项未满八足年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人民币一千元。
2.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年期和保险期均已满八足年,但其中有一项未满十五足年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人民币二千元。
3.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年期和保险期均已满十五足年,但其中有一项未满二十五足年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人民币五千元。
4.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年期和保险期均已满二十五足年以上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人民币一万元。
死亡保险金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死亡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费交付期内身故,保险人按附表四的规定将返还金给在保险单上约定的领取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交费已满一年但未满十年的,被保险人按附表二的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交费已满十年的,被保险人可按附表一的规定领取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将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历年所交本金之和(不含利息)返还给在保险单上约定的领取人,本金返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保险费交付期内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二足年以上,并且保险期满二足年的,不愿意继续保险,在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投保人将保险单和最后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交还保险人,保险人按附表三的规定将退保金给付投保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自杀、殴斗、酒醉。
二、整容、麻醉或非意外伤害施用的外科手术。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参与动、暴乱。
四、核福射、核污染、地震。
五、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六、疾病。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其在保险单上约定的受益人或本金领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或返还本金时,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最后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二、受益人或领取人的身份证、印章。
三、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接到上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被保险人死亡之日起经过五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到了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需由本人持保险证、身份证、最后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养老金领取申请书,交回保险证和最后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或领取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附表一(1):养老金还本保险月交保费一元月领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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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年龄│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投保年龄││││┃
┠──────┼──────┼──────┼──────┼──────┨
┃16│17.289749 │28.371830 │47.114204 │79.831085 ┃
┃17│15.783027 │25.947670 │43.140804 │73.158722 ┃
┃18│14.399187 │23.721022 │39.490833 │67.028976 ┃
┃19│13.128288 │21.875909 │36.138130 │61.397964 ┃
┃20│11.961198 │19.797640 │33.058659 │56.225348 ┃
┃21│10.889517 │18.072750 │30.230310 │51.474045 ┃
┃22│9.905532│16.488802 │27.632778 │47.109982 ┃
┃23│9.002147│15.034407 │25.247393 │43.101837 ┃
┃24│8.172844│13.699085 │23.056993 │39.420822 ┃
┃25│7.411631│12.473208 │21.045811 │36.040482 ┃
┃26│6.713000│11.347922 │19.199350 │32.936497 ┃
┃27│6.071890│10.315092 │17.504288 │30.086512 ┃
┃28│5.483649│9.387238│15.948377 │27.469982 ┃
┃29│4.944001│8.497489│14.520362 │25.068029 ┃
┃30│4.449014│7.699527│13.209903 │22.863293 ┃
┃31│3.995077│6.967548│12.007488 │20.839827 ┃
┃32│3.578869│6.296207│10.904378 │18.982965 ┃
┃33│3.197339│5.680609│9.892542│17.279234 ┃
┃34│2.847682│5.116241│8.964598│15.716248 ┃
┃35│2.527321│4.598959│8.113760│14.282624 ┃
┃36│2.233884│4.124956│7.337910│12.967897 ┃
┃37│1.965196│3.690731│6.618960│11.762454 ┃
┃38│1.719254│3.293067│5.963998│10.657452 ┃
┃39│1.494218│2.929006│5.364063│9.644768┃
┃40│1.288397│2.595831│4.814704│8.716936┃
┃41│1.100238│2.291044│4.311830│7.867093┃
┃42│0.928311│2.012347│3.851681│7.088930┃
┃43│0.771305│1.757632│3.430803│6.376651┃
┃44│0.628011│1.524959│3.046017│5.724926┃
┃45│0.497321│1.312544│2.694406│5.128857┃
┃46│0.378216│1.118749│2.373286│4.583942┃
┃47│0.269758│0.942069│2.080190│4.086046┃
┃48│0.171086│0.781118│1.812853│3.634368┃
┃49│0.081410│0.634625│1.589190│3.216400┃
┃50││0.501420│1.347287│2.837944┃
┃51││0.380428│1.145384│2.493041┃
┃52││0.270662│0.961863│2.178978┃
┃53││0.171214│0.795237│1.893261┃
┃54││0.081249│0.844141│1.833596┃
┃55│││0.507317│1.397877┃
┃56│││0.383612│1.184167┃
┃57│││0.271964│0.990686┃
┃58│││0.081018│0.657998┃
┃59│││0.171398│0.815798┃
┃60││││0.515904┃
┃61││││0.388247┃
┃62││││0.273859┃
┃63││││0.171666┃
┃64││││0.080682┃
┗━━━━━━┷━━━━━━┷━━━━━━┷━━━━━━┷━━━━━━┛
附表一(2):养老金还本保险季交保费一元月领金额表
┏━━━━━━┯━━━━━━┯━━━━━━┯━━━━━━┯━━━━━━┓
┃领取年龄│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投保年龄││││┃
┠──────┼──────┼──────┼──────┼──────┨
┃16│5.804803│9.525452│15.817862 │26.801790 ┃
┃17│5.298999│8.711671│14.484015 │24.561934 ┃
┃18│4.834444│7.964190│13.258738 │22.504223 ┃
┃19│4.407801│7.277648│12.133246 │20.613926 ┃
┃20│4.016004│6.647114│11.099473 │18.877502 ┃
┃21│3.656234│6.068059│10.149998 │17.282505 ┃
┃22│3.325901│5.536320│9.278001│15.817495 ┃
┃23│3.022624│5.048069│8.477218│14.471961 ┃
┃24│2.744215│4.599788│7.741888│13.236237 ┃
┃25│2.488663│4.188245│7.066717│12.101443 ┃
┃26│2.254118│3.810468│6.446839│11.059416 ┃
┃27│2.038882│3.463727│5.877783│10.102850 ┃
┃28│1.841392│3.145511│5.355437│9.224251┃
┃29│1.660214│2.853513│4.876023│8.417880┃
┃30│1.494028│2.585612│4.436070│7.677712┃
┃31│1.341622│2.339860│4.032385│6.998392┃
┃32│1.201880│2.114464│3.662035│6.374997┃
┃33│1.073779│1.907779│3.322324│5.803005┃
┃34│0.956377│1.718290│3.010773│5.278258┃
┃35│0.848809│1.544608│2.725105│4.796936┃
┃36│0.750279│1.385454│2.463227│4.355525┃
┃37│0.660057│1.239652│2.223214│3.950797┃
┃38│0.577470│1.106123│2.003297│3.579786┃
┃39│0.501901│0.983873│1.801852│3.239764┃
┃40│0.432782│0.871992│1.617384│2.928225┃
┃41│0.369591│0.769639│1.448521│2.642865┃
┃42│0.311850│0.676045│1.293999│2.681567┃
┃43│0.259116│0.590501│1.152659│2.142385┃
┃44│0.210986│0.512356│1.023436│1.923529┃
┃45│0.167087│0.441011│0.797495│1.723356┃
┃46│0.127077│0.375916│0.698049│1.540354┃
┃47│0.090640│0.316567│0.609250│1.373136┃
┃48│0.057489│0.262497│0.527398│1.220423┃
┃49│0.027357│0.213281│0.452851│1.081043┃
┃50││0.168525│0.385017│0.953918┃
┃51││0.127869│0.323353│0.838056┃
┃52││0.090981│0.267361│0.732547┃
┃53││0.057556│0.216581│0.638552┃
┃54││0.027315│0.170593│0.549303┃
┃55│││0.129008│0.470091┃
┃56│││0.091471│0.398268┃
┃57│││0.057654│0.333235┃
┃58│││0.027256│0.274443┃
┃59││││0.221388┃
┃60││││0.173805┃
┃61││││0.130668┃
┃62││││0.092185┃
┃63││││0.057795┃
┃64││││0.02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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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3):养老金还本保险半年交保费一元月领金额表
┏━━━━━━┯━━━━━━┯━━━━━━┯━━━━━━┯━━━━━━┓
┃领取年龄│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投保年龄││││┃
┠──────┼──────┼──────┼──────┼──────┨
┃16│2.933748│4.814156│7.994270│13.545304 ┃
┃17│2.678158│4.402944│7.320271│12.413505 ┃
┃18│2.443410│4.025232│6.701129│11.373939 ┃
┃19│2.227817│3.678311│6.132407│10.418563 ┃
┃20│2.029831│3.359889│5.810026│9.541134┃
┃21│1.848028│3.067079│5.130239│8.735164┃
┃22│1.681099│2.798374│4.689600│7.994873┃
┃23│1.527840│2.551644│4.284493│7.314950┃
┃24│1.387146│2.325109│3.913357│6.690510┃
┃25│1.258000│2.117137│3.572168│6.117067┃
┃26│1.138469│1.926226│3.258917│5.590497┃
┃27│1.030695│1.750997│2.971345│5.107007┃
┃28│0.83088 │1.590180│2.707374│4.663114┃
┃29│0.839321│1.442611│2.485096│4.255614┃
┃30│0.755330│1.307217│2.242755│3.881564┃
┃31│0.878301│1.183014│2.038740│3.538259┃
┃32│0.607672│1.069097│1.851569│3.223212┃
┃33│0.542924│0.964833│1.679878│2.934137┃
┃34│0.483582│0.868859│1.522416│2.668934┃
┃35│0.429209│0.781071│1.378031│2.425871┃
┃36│0.379403│0.700642│1.245867│2.202575┃
┃37│0.333974│0.626923│1.124351│1.998014┃
┃38│0.292043│0.559423│1.013189│1.810489┃
┃39│0.253838│0.497823│0.911360│1.638622┃
┃40│0.218892│0.441061│0.818109│1.481146┃
┃41│0.186942│0.389314│0.732743│1.336898┃
┃42│0.157745│0.341993│0.654623│1.204808┃
┃43│0.131078│0.298738│0.583163│1.083892┃
┃44│0.108737│0.259223│0.517826│0.973246┃
┃45│0.084534│0.223143│0.458115│0.872041┃
┃46│0.064296│0.190221│0.403575│0.779511┃
┃47│0.045864│0.160202│0.353789│0.694957┃
┃48│0.029092│0.132851│0.308371│0.617732┃
┃49│0.013845│0.107952│0.266970│0.547243┃
┃50││0.085307│0.229258│0.482946┃
┃51││0.064733│0.194939│0.424341┃
┃52││0.046064│0.163738│0.370966┃
┃53││0.029144│0.135402│0.322399┃
┃54││0.013833│0.109700│0.278250┃
┃55│││0.086419│0.238163┃
┃56│││0.065362│0.201809┃
┃57│││0.046351│0.168886┃
┃58│││0.029220│0.139116┃
┃59│││0.013816│0.112245┃
┃60││││0.088037┃
┃61││││0.066278┃
┃62││││0.046770┃
┃63││││0.029330┃
┃64││││0.013791┃
┗━━━━━━┷━━━━━━┷━━━━━━┷━━━━━━┷━━━━━━┛
附表一(4):养老金还本保险年交保费一元月领金额表
┏━━━━━━┯━━━━━━┯━━━━━━┯━━━━━━┯━━━━━━┓
┃领取年龄│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投保年龄││││┃
┠──────┼──────┼──────┼──────┼──────┨
┃16│1.498548│2.459044│4.083364│6.918567┃
┃17│1.368037│2.249072│3.739216│6.340673┃
┃18│1.248166│2.056203│3.423074│5.809766┃
┃19│1.138075│1.879055│3.132673│5.322045┃
┃20│1.036973│1.716354│2.865932│4.874018┃
┃21│0.944133│1.566933│2.620936│4.462473┃
┃22│0.858887│1.429717│2.395927│4.084460┃
┃23│0.780620│1.303720│2.189288│3.737267┃
┃24│0.708767│1.188033│1.999534│3.418401┃
┃25│0.642811│1.081824│1.825298│3.125571┃
┃26│0.582275│0.984325│1.665326│2.856672┃
┃27│0.526718│0.894831│1.518464│2.609766┃
┃28│0.475741│0.812697│1.383652│2.383076┃
┃29│0.428970│0.737325│1.259914│2.174967┃
┃30│0.386067│0.668170│1.146356│1.983936┃
┃31│0.346719│0.604728│1.042153│1.808600┃
┃32│0.310638│0.546537│0.946550│1.647692┃
┃33│0.277559│0.493173│0.858850│1.500043┃
┃34│0.247241│0.444245│0.778414│1.364582┃
┃35│0.219459│0.399394│0.704656│1.240323┃
┃36│0.194009│0.358291│0.637034│1.126359┃
┃37│0.170702│0.320633│0.575052│1.021585┃
┃38│0.149364│0.286140│0.518255│0.926055┃
┃39│0.129837│0.254557│0.466223│0.838246┃
┃40│0.111974│0.225649│0.418570│0.757784┃
┃41│0.095640│0.199199│0.374942│0.684076┃
┃42│0.080711│0.175008│0.335014│0.616574┃
┃43│0.067075│0.152893│0.298486│0.554778┃
┃44│0.054626│0.132688│0.265084│0.498225┃
┃45│0.043268│0.114236│0.234555│0.446491┃
┃46│0.032914│0.097397│0.206666│0.399187┃
┃47│0.023482│0.082040│0.181203│0.355955┃
┃48│0.014896│0.068045│0.157971│0.316464┃
┃49│0.007090│0.055302│0.136789│0.280413┃
┃50││0.043709│0.117491│0.247523┃
┃51││0.033174│0.099925│0.217538┃
┃52││0.023611│0.083951│0.190224┃
┃53││0.014942│0.069440│0.165365┃
┃54││0.007094│0.056274│0.142761┃
┃55│││0.044343│0.122231┃
┃56│││0.33549 │0.103607┃
┃57│││0.033549│0.086835┃
┃58│││0.015007│0.071472┃
┃59│││0.007098│0.057689┃
┃60││││0.045266┃
┃61││││0.034094┃
┃62││││0.024070┃
┃63││││0.015102┃
┃64││││0.007105┃
┗━━━━━━┷━━━━━━┷━━━━━━┷━━━━━━┷━━━━━━┛
附表一(5):养老金还本保险年趸交保费一元月领金额表
┏━━━━━━┯━━━━━━┯━━━━━━┯━━━━━━┯━━━━━━┓
┃领取年龄│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投保年龄││││┃
┠──────┼──────┼──────┼──────┼──────┨
┃16│0.133340│0.214519│0.351585│0.059387┃
┃17│0.122471│0.197048│0.322986│0.542390┃
┃18│0.112481│0.180990│0.296691│0.498275┃
┃19│0.103298│0.166232│0.272523│0.457728┃
┃20│0.094859│0.152666│0.250310│0.420460┃
┃21│0.087102│0.140198│0.229893│0.386207┃
┃22│0.079973│0.128739│0.211128│0.354725┃
┃23│0.073420│0.118206│0.193880│0.325788┃
┃24│0.067397│0.108525│0.178028│0.299193┃
┃25│0.061861│0.099628│0.163458│0.274748┃
┃26│0.056773│0.091450│0.150066│0.252280┃
┃27│0.052097│0.083933│0.137757│0.231630┃
┃28│0.047799│0.077024│0.126444│0.212650┃
┃29│0.043848│0.070674│0.116046│0.195205┃
┃30│0.040217│0.064838│0.106489│0.179171┃
┃31│0.036880│0.059474│0.097705│0.164434┃
┃32│0.033812│0.054544│0.089631│0.150889┃
┃33│0.030993│0.050012│0.082211│0.138439┃
┃34│0.028402│0.045847│0.075390│0.126997┃
┃35│0.026020│0.042019│0.069122│0.116480┃
┃36│0.023831│0.038500│0.063360│0.108813┃
┃37│0.021819│0.035266│0.058064│0.097929┃
┃38│0.019970│0.032294│0.053197│0.089763┃
┃39│0.018270│0.029562│0.048723│0.082257┃
┃40│0.016708│0.027051│0.044611│0.075359┃
┃41│0.015272│0.024743│0.040832│0.069018┃
┃42│0.013952│0.022622│0.037359│0.063191┃
┃43│0.012739│0.020672│0.034166│0.057834┃
┃44│0.011624│0.018880│0.031232│0.052911┃
┃45│0.010600│0.017233│0.028534│0.048386┃
┃46│0.009658│0.015719│0.026056│0.044228┃
┃47│0.008792│0.014328│0.023777│0.040405┃
┃48│0.007997│0.013049│0.021683│0.036892┃
┃49│0.007265│0.011874│0.019758│0.033663┃
┃50││0.010793│0.017989│0.030695┃
┃51││0.009800│0.018383│0.027987┃
┃52││0.008888│0.014869│0.025459┃
┃53││0.008049│0.013495│0.023155┃
┃54││0.007278│0.012233│0.021037┃
┃55│││0.011072│0.019090┃
┃56│││0.010006│0.017301┃
┃57│││0.009025│0.015656┃
┃58│││0.008124│0.014144┃
┃59│││0.007296│0.012755┃
┃60││││0.011478┃
┃61││││0.010305┃
┃62││││0.009226┃
┃63││││0.008234┃
┃64││││0.007323┃
┗━━━━━━┷━━━━━━┷━━━━━━┷━━━━━━┷━━━━━━┛
附表二:交费未满十年到期一次性领取金额表
单位:元
┏━━┯━━━━┯━━━━━┯━━━━━━┯━━━━━━┯━━━━━━┓
┃交费│趸交│ 年交 │ 半年交 │ 季交 │ 月交 ┃
┃年期│一元│ 一元 │ 一元 │ 一元 │ 一元 ┃
┠──┼────┼─────┼──────┼──────┼──────┨
┃1 │1.033599│1.011839│1.981899│3.922446│11.685188 ┃
┠──┼────┼─────┼──────┼──────┼──────┨
┃2 │1.124556│2.112721│4.138205│8.190067│24.398272 ┃
┠──┼────┼─────┼──────┼──────┼──────┨
┃3 │1.223517│3.310481│6.484266│12.833238 │38.230941 ┃
┠──┼────┼─────┼──────┼──────┼──────┨
┃4 │1.331187│4.613643│9.036781│17.885009 │53.280452 ┃
┠──┼────┼─────┼──────┼──────┼──────┨
┃5 │1.448331│6.031484│11.813917 │23.381336 │69.654319 ┃
┠──┼────┼─────┼──────┼──────┼──────┨
┃6 │1.575785│7.574095│14.835441 │29.361339 │87.469093 ┃
┠──┼────┼─────┼──────┼──────┼──────┨
┃7 │1.714454│9.252455│18.122859 │35.867584 │106.851554┃
┠──┼────┼─────┼──────┼──────┼──────┨
┃8 │1.865326│11.078511 │21.699569 │42.946376 │127.939682┃
┠──┼────┼─────┼──────┼──────┼──────┨
┃9 │2.029474│13.065260 │25.591032 │50.648105 │150.883560┃
┠──┼────┼─────┼──────┼──────┼──────┨
┃10│2.208068│15.226843 │29.824941 │59.027584 │175.846496┃
┗━━┷━━━━┷━━━━━┷━━━━━━┷━━━━━━┷━━━━━━┛
附表三:养老金还本保险生存退保金额表
┏━━━━━━━━━━━━━━━━━━┯━━━━━━━━━━━━━━━┓
┃交费年期│按所交保费计算┃
┠──────────────────┼───────────────┨
┃二年以上至四年以下│95%┃
┠──────────────────┼───────────────┨
┃四年以上至六年以下│ 100% ┃
┠──────────────────┼───────────────┨
┃六年以上至八年以下│ 105% ┃
┠──────────────────┼───────────────┨
┃八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110% ┃
┠──────────────────┼───────────────┨
┃十年以上│ 120% ┃
┗━━━━━━━━━━━━━━━━━━┷━━━━━━━━━━━━━━━┛
附表四(1):养老金还本保险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返还金额表
(月交费一元)
┏━━━━━━━━┯━━━━━━┯━━━━━━━━┯━━━━━━━━━┓
┃交费年期│返还金额│交费年期│ 返还金额 ┃
┠────────┼──────┼────────┼─────────┨
┃交满1足年│12.00│交满26足年│468.00┃
┃交满2足年│24.00│交满27足年│486.00┃
┃交满3足年│36.00│交满28足年│537.60┃
┃交满4足年│50.40│交满29足年│556.80┃
┃交满5足年│63.00│交满30足年│576.00┃
┃交满6足年│75.60│交满31足年│632.40┃
┃交满7足年│92.40│交满32足年│652.80┃
┃交满8足年│105.60│交满33足年│712.80┃
┃交满9足年│118.80│交满34足年│734.40┃
┃交满10足年│138.00│交满35足年│798.00┃
┃交满11足年│151.80│交满36足年│820.80┃
┃交满12足年│165.60│交满37足年│888.00┃
┃交满13足年│187.20│交满38足年│912.00┃
┃交满14足年│201.60│交满39足年│982.80┃
┃交满15足年│216.00│交满40足年│1008.00┃
┃交满16足年│240.00│交满41足年│1082.00┃
┃交满17足年│255.00│交满42足年│1108.80┃
┃交满18足年│270.00│交满43足年│1186.80┃
┃交满19足年│296.40│交满44足年│1214.40┃
┃交满20足年│312.00│交满45足年│1296.00┃
┃交满21足年│327.60│交满46足年│1324.80┃
┃交满22足年│369.60│交满47足年│1410.00┃
┃交满23足年│386.40│交满48足年│1440.00┃
┃交满24足年│403.20│交满49足年│1470.00┃
┃交满25足年│450.00│交满50足年│1500.00┃
┗━━━━━━━━┷━━━━━━┷━━━━━━━━┷━━━━━━━━━┛
附表四(2): 养老金还本保险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返还金额表
(趸交保费一元)
┏━━━━━━━━┯━━━━━━┯━━━━━━━━┯━━━━━━━━━┓
┃交费经过年期│返还金额│交费经过年期│ 返还金额 ┃
┠────────┼──────┼────────┼─────────┨
┃1足年│1.00│26足年│6.75┃
┃2足年│1.00│27足年│7.25┃
┃3足年│1.00│28足年│7.35┃
┃4足年│1.05│29足年│8.45┃
┃5足年│1.10│30足年│9.05┃
┃6足年│1.15│31足年│9.75┃
┃7足年│1.25│32足年│10.45┃
┃8足年│1.35│33足年│11.25┃
┃9足年│1.45│34足年│12.05┃
┃10足年│1.60│35足年│12.95┃
┃11足年│1.75│36足年│13.85┃
┃12足年│1.90│37足年│14.85┃
┃13足年│2.10│38足年│15.85┃
┃14足年│2.30│39足年│16.95┃
┃15足年│2.50│40足年│18.05┃
┃16足年│2.75│41足年│19.25┃
┃17足年│3.00│42足年│21.35┃
┃18足年│3.25│43足年│22.65┃
┃19足年│3.55│44足年│23.95┃
┃20足年│3.85│45足年│25.35┃
┃21足年│4.15│46足年│26.75┃
┃22足年│4.55│47足年│28.25┃
┃23足年│4.95│48足年│30.40┃
┃24足年│5.35│49足年│33.80┃
┃25足年│6.25│50足年│38.00┃
┗━━━━━━━━┷━━━━━━┷━━━━━━━━┷━━━━━━━━━┛
附件二: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律师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严重残疾,能正常劳动和工作的在职律师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中介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称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条在投保前(含续保)已患恶性肿瘤、心肌梗塞、心脏病、高血压病、脑血管意外、癫病、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尿毒症、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法定甲类传染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以及因病在休假者或因患其他慢性病不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本公司不予承保。
保险期限
第四条保险期限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最低为贰仟元,最高为壹万元。保险金额一经选定,中途不能变更。
保险费
第六条本保险的费率为35‰,另加基本保险费60元。
保险手续
第七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本公司核定后签发保险单。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住院期间支出的下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肆佰元的绝对免赔额的基础上,按分级累进比例计算办法补偿被保险人:
住院床位费(普通病床的标准)、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材料费、抢救输血费等。
第九条分级累进比例计算的办法:
等级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
1400元(含)不予给付
2400元-1000元(含)60%
31000元-4000元(含)70%
44000元-7000元(含)80%
57000元以上90%
第十条本公司负责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是按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各种费用。
第十一条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生效日起九十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次年按时续保者,本公司取消九十天观察期。
第十二条在保险有效期内,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如需转院就医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务人员签署的诊断证书及医院的转院证明。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由于下列原因支出的各种医疗费用,本公司不予给付: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和核污染;
二、自杀、殴斗、酗酒、吸毒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欺诈行为;
四、投保(续保)时被保险人已患有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疾病者。
第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医院的住院费用(包括县级以下的公立医院,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日起九十天内的疾病住院费用。
三、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及医疗药品费用。
四、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流产、矫型手术、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用。
六、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院费、空调费、取暖费等。
七、其它非直接用于治疗目的的各种费用。
保险金的领取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自办理出院之日起60天内,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给付保险金的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和投保单位证明;
二、保险单及被保险人名单;
三、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住院病历和诊断书以及出院小结。
四、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院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第十七条本公司接到申请,通过调查核实、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八条申请领取保险金应在自被保险人出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期满不按时续保以后又申请投保者,视同初次投保。
第二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应填定变动通知单一式二份,送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本公司不办理退保手续,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凡采用隐瞒欺诈等手段(如假发票、涂改发票、伪造病历、冒名顶替等)骗取医疗保险金者,本公司有权全案拒付,同时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发生给付,本公司有权追回,并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本公司调查核实所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三: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律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经过律师资格考试,具有合法律师任职资格的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以下称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金额每人最低伍仟元,最高为伍万元。保险金额一经选定,中途不能变更。
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每仟元贰元,即2‰。
保险责任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依照《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履行律师职责时,因遭受他人打击报复而致死亡或伤残的,本公司给付双倍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本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停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保险手续
第八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并一次缴清保险费,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是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
保险金的提取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保险单及被保险人名单;
二、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或乡政府的死亡证明;
三、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应提供县以上(含)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履行律师职责而遭受伤害的,需提供上级管理机关的证明。
第十二条本公司接到申请,通过调查核实,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三条申请受领保险金应在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费率为3%。保险金额最低伍仟元,最高伍万元。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需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
一、在保险期内医疗费给付累计总数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县以上(含)医疗诊断书和医疗、医药费收据。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所支出的医疗、医药费。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费。
3.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