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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7]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为了加大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改革力度,规范企业转制工作,加强对转制企业的管理,妥善安置转制企业职工,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破产的企业,可一次买断职工工龄,也可划出一部分资产作为待业基金,交市劳动就业局管理,要妥善安置待业职工。 二、破产、解体重组企业的职工工龄一次买断后,可以用买断工龄的资产或另行出资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也可以用买断工龄的资产自谋职业。 三、转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纳入社会统筹保险。一次难以足额交清统筹金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逐次交纳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集体企业可采取买断工龄方式安置离退休职工,在买断工龄时要予以适当照顾。 四、转制企业的抚恤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协商解决。 五、买断工龄时,要打破职工身份界线,执行企业统一标准,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六、职工工龄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确定。发生争议,由劳动部门裁决。 七、企业转制期间,禁止任何身份的人员调入企业。达到离退休条件的职工,仍可办理离退休手续。 八、企业转制后,被买断工龄的职工,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只保留其工作档案。在市内重就业或调动时,由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买断工龄年限不再连续计算。若本人要求计算原工龄,须将买断工龄款交回国资局,由国资局出据证明后,劳动局方可予以办理。调出市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买断工龄,原工龄可连续计算。 九、在册不在岗职工,原则上由转制负责安置,本人必须到岗工作,否则,企业有权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劳务市场。凡进入劳务市场的再就业人员,按照呼市地区再就业工程的有关文件规定,每人享有两次再就业机会,如两次安排均拒绝的,劳务市场不再负责安置工作。 十、停薪留职人员,如向企业交纳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养老基金,工龄可连续计算,到退休年龄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退休费。对不交纳者,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在转制过程中,不愿买断工龄的职工,与原企业脱离人事关系,暂由市人事、劳动部门开办的人才市场代管,可在市内外调动,保留档案身份。代管期间,养老金由本人交纳。 十二、企业转制后,新企业的职工都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自谋职业的职工,原则上也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十三、处置资产、清偿债务,要在清产核资、严格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认证后进行。 十四、处置资产时,首先要确保一块资产用于安置离退休职工,然后依次按照安置在职职工、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的顺序进行。转让企业资产时,要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企业职工的原则。 十五、清偿债务时、要首先清退职工的集资款。转为股份制的企业,根据职工意愿,可将集资款转为股金。 十六、买断工龄的具体标准,按基数2000--6000元,再加180---350元乘以职工工龄的测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具体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七、企业安置职工、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可上交国资局,也可由国资局备案后,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经营。 十八、在国有资产委托经营范围内,因中小企业改制而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过程中核销的国有资产,不视为委托经营亏损,国资局应予以核销。 十九、企业改制时,对非经营性资产应清理造册,与企业剥离,不纳入资产处置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管理。 二十、国有资产的出售变现所得由市国资局负责管理,原则上要全部有偿借给企业使用。 二十一、集体的股份合作制改组,在产权界定时,各级联社历年注入的资金,视同各级联社的资本金加以确认,职工愿意购买的可全部出售,职工不愿意购买的可作为联社在企业的股份投入。社会统筹费用原则上从集体净资产中扣除,确有困难的,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国有净资产和联社资金中扣除。企业经界定确认的国有净资产按本规定处理。集体净资产应按职工工龄长短、技能高低、贡献大小适当划股给内部在册职工,作为职工在本企业持有的股份,该股份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以转让、继承。净资产数额较大的,在划股时最高不能超过每人5万元,其余资产可向职工出售一定数量的实股。 二十二、提倡企业净资产由本企业职工、社会法人及任何自然人购买,并予以优惠照顾,出售价款3--5年交付的,优惠幅度为出售价的15-20%,一次付清的优惠50%。 二十三、破产企业的呆死帐,由破产清算组核实报法院同意后认定。其他企业改制中需确定呆死帐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产权所有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二十四、资不抵债和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达到破产条件,而实施破产有困难的企业,可解散重组。即政府、银行、税务等部门共同清理企业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根据资产状况,协商确定一个比例,将现有资产分成三块,首先交社保部门一块,用于安置退休职工;其次留给企业一块,用于安置在职职工,最后分给税务、银行等其他债权人一块,用于清偿债务,然后企业解散。职工用分得的资产可自谋职业;也可另外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十五、企业改制前历年欠缴的税款,可以缓缴。转制组成新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十六、对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所欠的银行贷款利息,按1997年国家调整后的有关兼并政策处理。 二十七、企业在转制中,职工安置可享受市再就业工程中有关安置再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 二十八、为使资不抵债的企业顺利转制,职工得到妥善分流,市财政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减免财政借款。 二十九、凡在转制中产生的各种交易税费和新企业注册登记费用全部免收,经办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三十、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凡自己出资购得股份,可同时享受股息和红利,股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企业改制后三年内免征股息和红利所得税。 三十一、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经和债权部门协商可以转为股权。 三十二、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部门应按“股份合作公司”字样予以注册。 三十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由股东选举产生。 三十四、转制后,要根据其所有制性质和行业特点重新确定管理部门。原国有企业转制后不改变企业性质的,仍归原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实行民有民营的企业,由市工商局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只对其实施行业管理。 三十五、实施民有民营的企业,原企业的文书、财务、人事等档案资料要按归属移交各级档案部门管理。 三十六、转制期间,未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一律不准处置资产、兑付款项等。 三十七、各旗县区政府可自行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各主管局经市国资局同意,可自行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市国资局确认。 三十八、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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