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7]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提高首府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整体水平,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爱,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风尚,增强全社会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好我市环境卫生,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监督员,依据本通告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下列行为分别给予处罚,并责令违章者当场自行清理: 1、随地吐痰的,每次罚款3元; 2、随地或乘车向车内外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的,每次罚款3-5元; 3、向路面及便道乱泼污水、污物或向受水口外倾倒污水、污物的,每次罚款10元; 4、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的,每次罚款10元; 5、机动车、人力车载物遗撒污染路面或畜力车牲畜遗失粪便的,每次每延长米罚款10元; 6、随地乱倒垃圾或往厕所倒垃圾,每次罚款10-20元; 7、随地便溺的每次罚款15-20元; 8、在行道树上乱挂物品,向绿带内乱扔塑料袋等杂物、乱泼污水的,每次罚款10-20元; 9、婚丧嫁娶向路面抛撒纸屑、纸钱等杂物的,每次罚款30元; 10、在河道及其两侧倾倒垃圾、污物的,每次罚款30元; 11、污损或擅自移动街(路)牌、公共汽车站牌、公共汽车候车亭、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电话亭、报亭、果皮箱等公用设施的,按成本赔偿,并每次罚款30-50元; 12、在电杆、墙面等处乱贴、乱写广告、标语,或乱挂横幅、标志的,每次罚款50元。 二、当事人主动纠正或经警告后能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自行清理的,可不予处罚。 三、环境卫生监督员收缴罚款时,必须二人以上并表明身份,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告知当事人处罚后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不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群众监督电话:5961000,5973795 四、对威胁、辱骂、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不服从教育、态度恶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