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7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或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工资水平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同行业水平酌情核定。
二、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原则上包干人均工资水平不得超过挂钩企业的人均工资水平。
三、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包干企业核增工资水平的考核指标。96年未完成局、总公司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予核增1997年包干工资基数。
四、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对经济效益好于上年、没有新增潜亏并且按原计划消化潜亏的、有经济结构调整方案和扭亏增盈措施的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企业,其调整方案、扭亏增盈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核,属确实可行,可由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增资意见,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按以下办法核增工资基数。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8100元以下的,按年人均360元的标准核增1997年包干工资基数;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8100元至9500元之间的,按年人均240元的标准核增1997年包干工资基数,核增后最高不超过年人均9500元;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9500元以上的,原则上不核增1997年包干工资基数。
五、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1996年实际接收的复转军人、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因新扩建项目或产业结构调整成建制划入以及兼并、合并等事项增人增资的,按1996年包干工资年人均水平核入1997年包干工资总额基数。97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当年包干工资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实发人均工资水平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六、实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按核定的人均工资水平和实有职工人数计算出的工资总额据实列支成本,不允许从成本中再列支其他工资性支出。
七、实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1997年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的工资费用,一经查出,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京劳资发〔1997〕34号文件严肃处理。
八、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核定结果表,并附说明。
(二)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于5月16日前,将所属企业的核定结果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三)各区、县劳动局参照以上程序,结合落实本地区弹性工资计划进行核定工作,于8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结果表汇总后报市劳动局备案。
附件:核定结果表1至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