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1号令《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上海房地产广告宣传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指:
1、房地产广告涉及房地产名称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2、房地产广告涉及银行按揭贷款的,应当提交银行同意按揭贷款的证明;
3、房地产广告涉及增设交通线路或交通设施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4、房地产广告涉及商业、文化教育及市政设施内容的,应当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5、房地产广告中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的,应当提供物价部门审核的证明;
6、确认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
二、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不得出现封建迷信内容,不得过分渲染奢侈享乐的生活方式,诸如“贵族小区”等内容。
三、房地产广告涉及价格优惠的,应当标明优惠的期限和方法,不得采用购房者无法辨明的数量限制来表示;涉及有奖销售的,应当按照有奖销售的有关法规宣传。
四、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外币计价结算的内容,一律以人民币标价。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基准房价为底层(除商住楼),朝南房间的价格,房地产广告如标明销售价格的,可以有以下三种表示方式,其它表示方式不得出现:
1、逐个标明实际销售价格;
2、标明不同类型商品房的最低实际销售价格至最高实际销售价格;
3、标明基价×楼层系数×朝向系数。(一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五、房地产广告中用地图表示地理位置的,必须经测绘管理部门公布的上海市地图为标准,按比例表示。房地产广告涉及项目位置表示的,可以以该项目与某具体参照物的实际距离表示,但实际距离表示的误差不得超过1%,也可以以具体的路名路牌号来标明,但不得使用“紧邻”“周边”等模糊不清的地理概念。
六、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银行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的名称,标明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涉及机构提供分期付款的,必须标明分期付款的年限,最高额度及付款方法。
房地产广告不得承诺可以代办公积金贷款服务,不得有非银行机构可以提供贷款的内容。
七、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代办蓝印户口服务的承诺。如涉及购房者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须标明申请条件。
八、房地产广告中含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注明语应当明确和醒目,其字体大小应与原对应广告内容的字体一致。
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设施、商业和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处在规划或建设中的,应在原内容旁注明“规划中”或“建设中”;
2、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上述示意图旁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该项物业管理内容尚未实现”。
九、房地产广告中有表示入住条件的,应当完整、清楚。
十、《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三项中的“销售许可证明”是指上海市房地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权证》的证号必须在广告中同时标明。 请各区、县工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广告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工商局第71号令(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