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市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1997]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我市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市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审批和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应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对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应本着注重质量、稳步发展的原则进行审批和登记注册。 二、对全市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的审批和登记注册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三、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设计、制作广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代理、发布广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3、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广告设计、制作和策划人员、市场调查人员、广告专职审查人员和财会人员。企业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申请从事发布国外广告业务的,还应有两名从业人员外语水平达到六级以上标准。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管理制度。 四、申请设立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除提交企业法人开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式三份): 1、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审批表; 2、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其他文件证件。 五、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经营范围内容规范以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的有关规定为准。 六、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名称中的经营(行业)特点应使用“广告”字词;非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广告”字词。 七、具备条件的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由市局统一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市局应在证照颁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材料转企业所在区县广告管理部门,便于日常监督管理。 九、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更换营业执照工作和对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对已登记注册的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进行规范,并于1997年12月31日前将规范后的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档案移送市局。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局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