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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如何确定偷税数额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流—[199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税务局:
你局临国税流函[1996]59号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购进货物不入账,对外销售不记销售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何确定其偷税数额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如果进项税额未做抵扣,销售收入也未入账,可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应纳税额计算偷税数额。 2、如果进项税额已合并其它货物抵扣税款。则应按销项税额全额计算偷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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