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你局临国税流函[1996]59号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购进货物不入账,对外销售不记销售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何确定其偷税数额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如果进项税额未做抵扣,销售收入也未入账,可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应纳税额计算偷税数额。 2、如果进项税额已合并其它货物抵扣税款。则应按销项税额全额计算偷税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