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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普及民用型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7]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普及民用型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普及民用型煤工作实施方案
一、普及民用型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当前,我市的煤烟型大气污染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每年的采暖季节,总悬浮微粒和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二级大气标准的两倍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大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改革开放和人民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煤炭的开发、加工、分配和利用不科学、不合理。长期以来,由于燃煤设备简陋、利用方式落后、管理跟不上,致使煤炭的综合利用率很低。尤其是民用及商业网点炉灶,热效率仅为百分之十几。落后的原煤散烧,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能耗浪费,而且也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煤炭的消耗量仍将有大幅度的增长,如不采取果断措施,煤烟型大气污染将会进一步加剧。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市各功能区达到相应的大气环境标准,实行有效的能源政策,开展煤炭的综合利用和合理利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已刻不容缓。 型煤是一种较为清洁的能源,尤其是上点火蜂窝煤,燃烧充分,热效率高,和烧散煤相比,可以减少一氧化碳70-80%,二化硫的40%(加固硫剂),尘和3.4苯并(a)芘等有害物质90%,节煤20-30%,还可减轻烟气黑度。推广和发展民用型煤既经济又现实,是控制原煤散烧污染问题和节约能源的有效途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决定》指出:“饮食行业、机关团体及民用饮食炉灶,要大力推广蜂窝煤等型煤,逐步限制烧散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改进城市燃煤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推广成型煤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我市大气污染严重和燃煤继续增长这一现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7年开始,加快民用型煤推广步伐,到1999年城区实现民用型煤化。 二、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指导思想:按照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大型煤推广、普及的力度,加快进程,分期、分片、分步骤实施型煤推广普及方案,打一场普及型煤的人民战争,实现在两年内民用型煤普及率百分之百的总体目标。 管理体制:市长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运行机制:制定规划、分解指标、落实措施、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三、工作进度部署 1、推广范围及对象 市区及近郊的所有民用燃煤炉灶; 驻呼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茶浴炉、食堂大灶; 市区及近郊区内除燃气化街道外的所有具有燃煤设备的商业网点(包括临街摊点); 市区及近郊区内所有建筑工地。 2、工作进度 据测算,呼市城区内型煤需求量约每年45万吨,配情况如下: 居民12万户,每年需24万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每年需10万吨; 商业网点,每年需10万吨;、 建筑工地,每年需1万吨。 1997年计划完成推广任务的50%; 1998年计划完成推广任务的50%。 在推广型煤的同时一定要堵住原煤渠道。除以上45万吨民用煤外,呼市每年还需要一部分散煤。据测算,每年还需要楼房锅炉采暖煤75万吨,工业用煤165万吨,这部分煤要通过“准用证”方式管理好。 四、领导机构与组织体系 推广型煤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涉及面讲,牵扯到千家万户;从工作程序讲,包括产、供销、用等环节;从制约因素讲,包括价格、质量、服务体系、技术推广、改变传统习惯等,因此,必须有明确的政策和上下协调配合的组织系统,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市政府决定成立型煤推广指挥部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1、市型煤推广指挥部 总指挥: 冯士亮代市长 副总指挥: 赵广华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 赵全兵(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张贵(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阎广华(市考核办副主任) 杨云峰(市环保局局长) 王晓成(市经贸委主任) 张世荣(市物资总公司经理) 史文义(市工商局局长) 李喜忠(市财政局局长) 王志绥(市建设局局长) 何益民(市建管局局长) 王智(市公安局局长) 额尔敦仓(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玉培(市技术监督局局长) 刘朴(市科委主任) 党文政(市地税局局长) 丁月正(市国税局副局长) 牧人(市物价局局长) 李鹤(新城区区长) 王刚(回民区区长) 韩钊(玉泉区区长) 石琳(郊区区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型煤推广的具体工作,市财政为型煤推广办拨付一定启动经费。 主任:赵全兵(兼) 副主任:杨云峰(兼) 张世荣(兼) 杨英葑(市环保局副局长) 2、各区政府参照市里的组织机构,设立相应的推广组织体系并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 五、责任分工 l、职责分工 市级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计划、检查、监督、政策协调、信息搜集、奖惩考核等。由市型煤推广办制定详细的各项计划,下达贯彻执行,各职能局及各区负责抓落实。 市委宣传部:推广工作的教育、宣传; 市考核办:推广工作中的干部实绩考核; 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通过每年验证,取缔拒烧型煤网点的营业资格: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型煤及炉具质量标准鉴定、抽检、定期通报及相应的处罚事宜; 市物资总公司:保证市型煤总厂每年10万吨煤粉、6万吨成型煤能力的充分发挥,并依据集中制粉、分散成型、合理布局、前店后厂的原则,设立相应的便民型煤服务网点;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工作计划,于每年一季度末负责补资金到位; 市地(国)税局:制定并落实推广型煤的各项优惠政策; 市建设局:规范临街商业网点及对新上民用建筑不留烟道进行把关; 市建管局:建筑工地型煤推广及建筑墙体保温技术的推广; 各区:负责驻区所有推广对象的落实工作,本着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工负责、划片包干的原则,将指标分解到办事处、居委会,按本区推广任务总额,1997年完成50%、1998年完成50%的推广任务,并于1997年一季度前拿出详细工作安排。 2、办事制度 市级指挥部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研究工作进度,解决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推广政策。市型煤推广办每半月出一期工作简报,通报型煤推广情况。 各区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3、考核评比 推广普及型煤是创建现代化首府城市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单位领导必须站在这一高度统一认识,振奋精神,真抓实干,绝不允许有推诿拖沓、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在对干部的任职考核中,推广普及型煤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六、普及型煤的宣传工作 由于地区资源优势的原因,我市居民多年来形成了原煤散烧的传统习惯。为了破除这一习惯阻力,大造型煤推广的声势,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型煤知识,介绍型煤效益,宣讲型煤政策,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原煤散烧的危害,使群众对环保工作从单纯监督发展到既要认真监督又能自我参与,、主动配合的新水平。 最有力的宣传是树立典型,典型的直观教育具有最强的说服力。各区在1997年要抓出各自的典型,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召开现场会,各新闻媒体要酉己合宣传。为加强典型的示范作用,典型必须具备型煤燃烧户数量多且集中等条件。 七、普及型煤的政策 l、关于型煤供应 型煤供应不足是我市型煤推广的首要制约因素,型煤生产必须打破独家垄断的局面。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起,取消对现有型煤生产厂家的生产补贴,在市场机制引导下,进行平等竞争,鼓励集体个体多渠道、多层次兴办型煤企业,以保障稳定充足的型煤供应市场。 2、关于型煤价格 为解决群众使用型煤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决定现阶段型煤最高限价为120元/吨。对于型煤民用部分,每户每吨补贴40元,每户每年补贴两吨。此项专款每年由市财政按实际推广数拨至各区下发,市环保局监督实施。 3、杜绝散煤渠道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用煤及采暖用煤,实行定量使用,由市经贸委核定生产用煤量,市环保局核定采暖用煤量,于1997年一季度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发给“煤炭准用证”,由市交警支队、环保局(可组织部分再就业人员)在呼清路、呼托路、呼准路等进城口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设卡检查,并在市区巡查。发现无证运煤或超出指标用煤者每吨按100元计征罚款,罚没款上交财政,用做推广型煤补助资金。70%用于型煤补贴,30%用于推广工作经费。 因推广型煤存在着进度问题,凡未使用型煤的居民用户由各区政府统一发给购煤证,由市燃料公司统一按量供给原煤。居民用户一经使用型煤,购煤证立即收回。 4、取缔自发的原煤市场 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取缔市区所有自发的原煤市场,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环保、物资、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执行。 5、禁止单位为职工拉运福利煤 从1997年起,驻呼各单位不得以福利形式为职工拉运原煤,今后如有此类现象发生,直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6、拆除已使用煤气、液化汽楼房户的燃煤灶 今后新建楼房,不得再建原煤炉灶,由市建设局监督实施;现楼房已使用液化汽、煤气的,原煤炉灶一律拆除;无供暖系统的楼房必须由原煤采暖改为型煤取暖,由市环保局监督各区政府统一实施。 7、关于居民现贮原煤 凡已烧液化汽、煤气及已使用型煤的用户,不应再囤集原煤,现有原煤一律由燃料公司按市价回收,各区政府甲合实施。 八、型煤推广的科技攻关 型煤普及在我市是一件移风易俗的大事,也是向现代化文明城市过渡的举措。型煤推广和普及既需要政策扶助,也需要科技支持。根据我市地处高寒地区这一特点,市科委要安排一些攻关专题,首先要解决的是: 1、高热值型煤研究; 2、高效炊事、采暖型煤两用炉研制; 3、利用本地资源的上点火引火煤饼开发; 4、通过综合利用对型煤产品的开发; 5、工业及采暖锅炉型煤技术的引进。 动员驻呼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与呼市型煤技术的开发;欢迎外地的型煤科研力量来呼参与竞争。 九、奖惩 对于在型煤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奖励:经检查核实,完成计划任务的,区政府每年奖励l万元,主要责任人奖励2000元;有关职能局奖励5000元,主要责任人奖励1000元。反之,则按相应额度处罚。成绩显著的型煤生产厂家,银行在信贷方面给予倾斜。 型煤推广中遇到的违法行为,按《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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