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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征[199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构成共同偷税的,其偷税数额的认定以他们共同偷税的总额为准。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即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费用800元后计税,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20%费用后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总额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计税;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按其收入额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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