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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6]第4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出租车、旅游车补领及未收取管理费的单位领取出租汽车营运证(含营运证、包车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免喷证、敬告标志、暂停载客标志、客运营运证、旅游证(含副证、专线证、临时证)、调度员证等九种营运证件或标志时,你局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你局根据我市现行工本费计算公式即: (印刷费+运杂费)×(1+损耗率) 工本费=-------------------- 印刷数量 并报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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