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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价房[1996]第2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计价费(1996)1617号《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1990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局1990年第1号通告)的规定“办理国有房产评估业务的房产评估所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许可”、“国有房产的评估结果,还须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的确认”。 二、资产(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评估收费标准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沪国资(1993)249号转发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补充意见(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353页)执行。 三、单独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沪价房(1996)第088号《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资产评估及房地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委托不能收费。 1990年9月3日市房地局发布的《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的买卖、交换、继承、分析、合并、赠与手续所进行的房产评估,均不另行收取评估费。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办理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也不收取房产评估费”现仍按照执行。 五、为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对困难企业委托的资产、房产评估,可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减免。 六、任何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费、新增项目收费或对同一项目重复收费。 七、本通知下达后,市物价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作一次全面检查,对违规行为将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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