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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废止〈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议案》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废止《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议案。根据法律规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地方 煤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决定》。《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废止。 d50286--010921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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