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之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称原电信总局) 及所属机构已退休或办理抚恤人员,其所需退休抚恤给与费用,由原电信总局提拨退休抚恤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予以支应。 前项人员,包括依据原交通部电信总局及其所属机构现职人员优惠退休办法之规定,于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优惠退休之人员及原应于八十五年一月至六月份办理届龄退休,因比照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命令退休生效日之规定而于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之人员。 第 3 条 交通部设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抚恤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事项。 二关于本基金年度决算报告之审议事项。 三其他有关本基金业务管理事项。 第 4 条 本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一人,依下列方式产生: 一交通部遴派三人至四人。 二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华电信公司) 遴派三人至四人。 三中华电信退休同人协进会就原电信总局支领月退休金人员中推选三人。 交通部部长就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委员中指定一人兼任主任委员。 第 5 条 前条第一项第三款推选之委员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任职期间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中华电信退休同人协进会推选继任,并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 6 条 本会主任委员综理会务,临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就委员中指定一人代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指定代理人时,由交通部就委员中指定一人代理。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经常性会务,并分设业务、会计、财务及法制四组,各置组长一人,干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员推荐适当人员报请交通部派兼之。 第 7 条 本会委员、总干事、组长、干事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交通费。 第 8 条 本会每六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本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须有全体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为有效。 第 9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原电信总局提拨。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及其运用之收益。 第 10 条 本基金之运用范围如下: 一转存金融机构。 二购买票券、债券。 第 11 条 本基金除支付第二条人员之退休、抚恤给与及相关之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移作他用。 第 12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如有剩余应解缴国库。 第 13 条 每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经本会审议通过后,应陈报交通部备查。 第 14 条 本办法之退休、抚恤给与,本会得委讬中华电信公司或金融机构转帐代发。 第 15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