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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1997修改)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打击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查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向其提供高利率贷款并以非法手段索债者(俗称“大耳窿”)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为赌博放贷并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有下列非法索债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借贷人住宅逼债的;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物的; (三)故意毁坏借贷人财物的; (四)威胁、恐吓借贷人偿还债款或者利息的; (五)非法限制借贷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 (六)劫持、绑架、拘禁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七)杀害、伤害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八)强迫借贷的妇女或者借贷人的亲属卖淫牟利偿还债务的。 第五条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胁迫借贷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取得非法收益偿还债款的,对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除罚款外,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为赌博放贷者,所放的贷款和非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施劳动教养。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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