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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学校自费学生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学生,系指自付费用就读各军事学校 (以下简称各校) 之学生;区分修读学士学位之学生 (以下简称自费学士学生) 及修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之研究生 (以下简称自费研究生) 。 第 3 条 自费学生除本办法规定外,其权利、义务及管理事项,适用军费学生有关规定办理。 第 4 条 自费学生不享有军费学生之公费待遇、津贴及其他优待事项。 第 5 条 自费学生修业年限,适用大学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第 6 条 各校军费学生名额有缺额 (男女生分计) 时,自费学士学生于第二学年后,每一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得申请转为军费学生。 前项军费学生缺额及自费学士学生申请转为军费学生之甄选条件、程序,由各校拟订,陈报国防部核定。 自费学士学生经各校核准转为军费学生后,不得转回自费学士学生。 第 7 条 自费学士学生经核准转为军费学生之日起,其权利、义务及管理事项,与转入年班之军费学生相同。 自费学士学生经核准转为军费学生前,所应缴交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 8 条 自费学士学生完成年班教育计划所定军事训练,且成绩合格者,于毕业前六个月,得申请服常备军官役或志愿役预备军官。具兵役义务者,并得选择服义务役预备军官或常备兵役。 自费学士学生服常备军官役者,其役期依入学年班军费学生招生简章之规定;服志愿役预备军官者,其役期不得少于三年;服义务役预备军官或常备兵役者,其役期依相关兵役法令之规定。 第 9 条 自费学士学生选服军官役时,依军种员额需求,以抽签方式决定服役军种。但就读陆军、海军、空军军官学校者,依原就读各校之军种服役。 前项学生经核定服役军种者,不得变更。 第 10 条 自费学士学生参加新生入伍训练及寒假、暑假军事训练期间,比照军费学生发给薪津、主副食费及副食加给。 第 11 条 自费学士学生在校期间,除前条规定外,各项费用均须自付,其自付费用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学费、杂费、住宿费:依各校所定收费数额,于每学期注册时,一次收取。 二膳食费:依军费学生主、副食支给标准,按月收取。 三服装费:依军费学生服装制作支给标准,于每学期注册时,一次收取。 自费研究生在校期间,各项费用均须自付,其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前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第 12 条 军公教遗族、低收入户、现役军人子女、原住民等学生就学费用之减免,依各该相关规定办理。 第 13 条 自费学生之医疗及保险,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统一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及学生平安保险,保费由自费学生自付。 二于各校医务所 (室) 就医时,一律免费诊治。 第 14 条 自费学生在校修业期间发生伤亡者,依学生平安保险申请给付外,不发给照护金。 第 15 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就读各校之自费学生,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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