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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4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十条增加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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