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试署服务成绩考查作业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依据司法官试署服务成绩考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 2 条
法官之试署服务成绩,分就其办案书类、学识能力及品德操守审查之。
各项目之成绩均达七十分以上者,为服务成绩及格。
第 3 条
法官试署办案书类之审查,应就最近一年内(含候补书类及格之日后)其担任独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议审判案件受命法官之办案书类共十件,并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间之案件中,以电脑随机抽样方式抽取十件办案书类,必要时得调取卷宗,由所在法院报送司法院审查。各法院于报送前项书类审查时,应将该法官最近一年内(含候补书类及格之日后)担任独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议审判案件受命法官之全部书类目录(自选十件书类除外)编号成册,同时函送司法院人事处办理电脑随机抽样抽取十件办案书类,再函复该法院汇报。前二项之合议审判案件受命法官办案书类,以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后收受原本之书类为限。
第 4 条
法官试署办案书类审查委员会,由司法院聘请现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长,或当有法学素养及审判经验者若干人组成之,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委员会应先指定委员三人分别为初步审查,评定分数 (以平均七十分为及格) ,加具评语,如审查委员三人中一人评定之分数未满七十分,且高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员一人参加初步审查及评定分数,经委员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将审查结果提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查。
第 5 条
法官试署服务所在之法院院长应于法官试署每满六个月后,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学厌能力、品德操守考核表,报送司法院人事处存参,于办案书类审查时,并提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但有具体事证足认有不适任法官之情事者,应即报送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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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试署服务考核表自年月日起│
│考核期间: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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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项目│细目│具体内容├─┬─┬─┬─┬─┤
││││优│佳│中│劣│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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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识能力│学识│业务所需之本职学识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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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日常生活知识豊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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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见解平允妥当,思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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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经常深入研究业务上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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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勤于自我充实,吸收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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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办理之事务数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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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办理之事务品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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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能如期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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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能运用适当方法,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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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对于所办理之事务有创见或││││││
│││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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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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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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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操守│公正│公正无阿,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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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勇于负责,具道德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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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忠于职守,尽必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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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情│敦厚谦冲,谨慎诚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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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和│与同仁融洽相处,具有亲和││││││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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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善与人沟通,具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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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公私财物,予取不苟,清廉││││││
│││自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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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避免与有碍其职务身分之人││││││
│││士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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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言行令人警重,提升法官形││││││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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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评│处理事务及裁判,获有佳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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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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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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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请于各考核标准之空格内打“ˇ”。│
│二综合评分七十分以上为及格。评语栏应说明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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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
本办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