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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的函[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财综[1996]18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9号令《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1993年10号令《北京市旅游客运汽车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出租汽车、旅游车丢失、破损需要补领运营证件标志的和不交纳管理费单位领取运营证件的可收取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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