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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6]第2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批准收取1996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用的申请”(京司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本市律师进行资格考试时,收取考试报名费60元。 你单位应持此函到市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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