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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一[1996]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7号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对本市其他相同性质的单位收取的检验鉴定费、检测费、测试费等,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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