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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取证书工本费(试行)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6]第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京国资农(1995)230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取手续费和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时按每证90元收取工本费。 收费单位须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增项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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