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6]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行政区划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人民政府要求,勘界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具体实施中以民政部门为主,计划、财政、土地、城建、公安、农牧、林业、档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从人力、财力、物力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执行。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本着“稳定、稳妥、稳步”的原则,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地协商解决。对于正式规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要在当地公布,并且要建立区域界线及界桩的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出勘界工作的详细规划,组建勘界工作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解决好经费、技术设施、交通工具及燃料等问题,尽快开展工作,如期完成勘界任务。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进行行政区划勘界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区划勘界工作的实际情况,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省、盟市,市辖旗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为做到目标清楚,责任明确,确保全市勘界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方案。 一、勘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这次勘界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勘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线的走向位置。即核定线,法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 二、勘界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除配合自治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完成与我市毗邻的省界和盟市界的勘界工作外,要具体完成市辖旗县区界的勘界工作和督促各旗县区对所辖乡镇行政区界的勘界工作。 三、总体任务规划 1996年配合自治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完成我市和林县、清水河县与山西省225公里的省界勘界工作。1997年、1998年配合自治区勘界领导小组,分别完成我市与包头市和乌盟507公里的勘界工作。利用3年时间(1996年至1998年)完成市辖旗县区425公里的勘界工作,并县在此3年中完成各旗县区所辖乡镇4928公里的勘界工作(具体安排见图表)。 四、市辖旗县区以及乡镇勘界工作实施步骤 1、旗县区界线,由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和界线双方共同参与勘界和确定。乡镇界线由旗县区勘界小组和界线双方共同参与和确定。三方交会点,由界线三方共同确定。 2、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进行坚桩、测绘。 3、由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全面检查验收。 4、汇总资料。 (1)起草边界协方书; (2)标绘协议书附图(边界线地形图); (3)双方政府领导在协议书和界线地形图上签字,并报上级审批; (4)拟定双方勘界工作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附件:呼和浩特市各级行政区划界三年完成规划表(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