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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国资农[1996]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列表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区县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无偿调出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3.调入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二)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 2.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三)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四)报损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坏帐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严禁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无偿调拨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五、有关资产处置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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