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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催告案件暂由经济审判庭办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1996]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目前,我市有的区、县法院已经收到了票据持有人公示催告的申请。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依法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经我院研究决定,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暂由各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庭办理。望收到公示催告申请的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办理过程中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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