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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发送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1996]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各广告主、各商业单位、医药商店: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广告的新媒介不断地被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印刷品广告越来越受到广告主的青睐,他们利用印刷品广告投放方向随意,销售与宣传相结合的特点,大量印制印刷品广告在经销单位散发或向消费者投送,为了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印刷品广告促进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为人民群众选择购物提供了方便。但本市的印刷品广告宣传中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此种形式的违法广告反映强烈。尽管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多次整治,但违法印刷品广告时有出现,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发送印刷品广告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广告主(含生产者、经销者)利用发送印刷品广告进行宣传,应根据广告的散发、投送范围,向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性广告许可证》后,方可发送。 二、本市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送印刷品广告,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外省市的广告主应委托本市有相应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在一个区县范围内发送印刷品广告,应报发送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送范围涉及二个区县以上的(含二个区县)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凡报批发送印刷品广告,应由申请单位填写(临时性广告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所发送广告的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 经批准发送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临时性广告许可证号和“广告”字样,并应严格按批准的内容发布。 四、各经销单位受广告主委托发送或允许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在本经销场所自行发送印刷品广告时,应查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性广告许可证》,否则,不得发送。 五、各区县工商局在审批发送的印刷品广告时,应依法严格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审批关。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发送印刷品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要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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