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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综[1996]2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发来的《关于免征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城市容纳费的函》已收悉。经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对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有直系亲属在京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二、原籍在北京市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三、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以及有一定造诣的高级知识分子; 四、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它情形。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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