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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家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6]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呼和浩特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市区及近郊的西菜园乡、巧报乡、西把栅乡、毫沁营乡、攸攸板乡,土左旗的察素齐镇,托县的城关镇、南坪乡,和林县的城关镇要首批实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加强监督管理,确实落实生猪等畜禽检疫管理工作。 二、从事生猪等家禽屠宰实行许可证制度,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定点,已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应根据定点的原则和条件进行检查整顿,报家畜家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核准。 三、凡批准的定点屠宰场(点)要按照领取三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逾期不领的按私自屠宰论处。屠宰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坚决取缔私自屠宰和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场(点)。 四、定点屠宰场(点)必须服从检疫人员的管理,接受农牧、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从大局出发,分工协作,互相支持,做好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农牧、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六、对威胁、围攻、辱骂和殴打监督管理、检疫人员,妨碍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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