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武汉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武汉市清理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工作小组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我市音像市场管理,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和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关于1995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武办发[1995]3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办证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下列音像制品发行、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1.盒式录音录像目带; 2.唱片、激光唱盘(CD); 3.激光唱视盘(LD、VCD); 二、办证条件: 1.申请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本市国营单位,不得与外商合资经营,严禁个人和变相个人经营; (2)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上级主管单位; (3)所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政治思想素质,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本市废品,无经营音像制品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正式在册人员不少于5人; (4)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门面和仓库,门点有确定的路名和门牌编号; (5)批发业务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名称相符的银行帐号,有正式的财务人员; (6)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7)有固定正式的供货渠道; (8)有健全的进出货物登记管理制度; (9)能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10)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 (2)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2名以上持有本市户口,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无经营音像、电子出版物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的从业人员; (4)有必备的试听、放映设备; (5)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6)以经营音像制品为主营业务; (7)有健全的进货、销售和出租登记制度,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8)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9)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经营录像放映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本市国营或集体单位,严禁个人变相经营; (2)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上级主管单位(非挂靠单位); (3)所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政治思想素质,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本市户口,无经营音像制品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正式在册人员不少于5名; (4)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属本单位所有的放映场地,场内设备齐全,达到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管理标准; (5)有健全的放映管理制度,能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6)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7)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申请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局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国营、集体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承担管理责任的意见。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所属乡、镇政府签署承担管理责任的意见。 2.经所在区、县广电、文化部门按办证条件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各项符合办证条件的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汇总,由市扫黄办牵头半年审批一次,下发定点办证通知单,再分别上述各家办证。无市扫黄办通知单,一律不得擅自发证。 3.持有经营音像制品许可证及副本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治安许可证》。 4.持以上两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上述三证每年度由各发证机关年审换发一次。 四、收费管理: 1.收费项目定为办证费、管理费、保证金三项; 2.办证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每证1次收费20元,由各发证机关收取。 3、管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批发单位每月收取100元,零售、出租放映点每月收取50元。 4.管理费由颁发经营音像制品许可证的各市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各管理部门上交市财政后全额返还,纳入审计监督。管理费用于市、区县两级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拨市扫黄办10%,拨市各管理部门90%。再根据各区、县管理工作量和管理力度,由市各管理部门按40%-60%的速度下拨区、县。 5.取消任何形式的挂告经营和收取挂靠费,改为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批发单位交10000元,零售、出租、放映点交5000元。 6.市财政建立保证金专用帐户,由市各管理部门在发证时代予收取后,交市财政统一保管。 7.保证金用于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后的罚款处理。如经营户无违法违规行为,在终止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办理注有许可证手续时,15日内加上银行活期利率本息如数退还。 8.罚没保证金由市财政扣除后,再全额拨还,用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及市场管理。 五、管理职责: 1.音像制品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产品,其一切生产、销售、放映活动,必须按中宣部提出的“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实行宏观调控和严格管理。武汉地区音像市场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由市扫黄工作小组统一协调管理。 2.市广播电视、文化部门按下列权限和分工管理音像市场: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社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办证和日常管理;市文化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开办的音像制品经营点(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区县文化部门所辖文化馆、图书馆、劳动服务公司、文化中心、街文化站的在册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在本单位场地内开办)的办证和日常管理。 3.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其管理办法另定。 4.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音像经营点的《治安许可证》的办证和治安管理,对音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音像经营点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6.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价格标准和收费项目,查处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7.税务部门负责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的税收征纳工作,查处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8.海关、邮政、交通等各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积极配合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六、经营活动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两证一照一户一点,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持证亮照经营。 2.各种证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3.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与许可证登记名称相符,指定的放映供应点另挂牌。 4、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5.批发单位只能从国家正式出版社进货,零售、出租单位和个人只能从正式批发单位进货,放映点只能从音像管理部门指定的零售、出租点购买和租借录像带。 6.从1996年3月1日起,市场上所有经营的激光唱视盘必须有SID识别码。 7.明码标价,不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8.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依规定缴纳税、费。 9.不转包、承包和出租给他人经营。 10.不复制、销售、出租、放映非法出版,未经内容审查以及国家明令查禁的音像制品。 11.严禁复制、销售、出租、放映反动、黄色淫秽、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等禁映的音像制品。 12.供教学、研究使用或者内部资料片,不得擅自复制、出售、出租和公开放映。 13.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和招牌,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等挑逗性的文字、画面招揽顾客和观众。 14.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内外装饰典雅,文化气氛浓。 15.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管理工作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进行办证和规范管理。 2.重申“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本办法的管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音像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3.各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管理人员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管理工作人员形象。对在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上级机关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和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直至清除出管理队伍。 5.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需给予处罚者,由市级各管理部门执行。吊销许可证、关闭经营点,需上报市扫黄办批准后,由发证管理部门执行。 6.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公安、工商等部门要随即吊销《治安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7.各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管理好我市音像市场。 本办法由市扫黄办负责解释。
武汉市清理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工作小组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