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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财工[1996]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局(总公司)、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了贯彻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结合我市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入帐的价值,是指企业土地估价后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确认批准的价值。 二、土地估价以后至本文下发前,企业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且不再收回的,在土地价值入帐时,应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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