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了贯彻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结合我市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入帐的价值,是指企业土地估价后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确认批准的价值。 二、土地估价以后至本文下发前,企业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且不再收回的,在土地价值入帐时,应予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