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总工程司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指挥、监督副总工程司、技正、技士及其他有关人员处理有关工程、技术业务;其办公处所称总工程司室,职掌如左:一有关工程、技术之研究、审核及电信监理、监督事项。二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及督导事项。三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之订定、修订事项。四电信终端设备验证机关 (构) 之评鉴、管理及督导事项。五射频管制器材管理法规订定、修订及执行之策划、督导事项。六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之制修订、认证、审验事项。七有关北、中、南三区电信监理站执行路边临检违反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诉愿案件之答辩事项。八处理电信终端设备及低功率射频电机之消费者争议事项。九有关射频管制器材证照作业电脑处理系统需求之研提及执行事项。一○有关执行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或违反使用、变更无线电波取缔作业规定之修订事项。一一国内外电信技术有关资料之搜集、研究事项。一二其他有关电信终端设备及射频器材之管理事项。一三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4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协调本局各单位处理公务,职掌如左: 一本局各单位呈判文稿之初阅事项。 二本局机密文书之登记、呈转及交办机要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本局分层负责制度之研拟修订事项。 四本局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局务会议之准备、记录及其决议执行情形之追踪事项。 六上级机关会报决议、上级长官指示及民意机关质询案件分辨、追踪、汇复事项。 七行政院列管案件之编拟、管制考核及追踪事项。 八局长、副局长函电登记、分办、文件整理及其办公室例行工作之处理事项。 九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5 条 综合规划处职掌如左:一促进资讯化社会电信政策之拟订及监督实施事项。二国际电信发展对社会文化及经济活动影响之调查分析事项。三国际电信行政及合作之督导事项。四与国际电信组织及机构之交涉及协商事项。五电信技术研究发展之督导事项。六电信事业之业务类别及其范围之规划事项。七电信资费政策之规划事项。八各项电信服务编码计划之拟订事项。九地区特殊性电信资讯发展之规划事项。一○有关电信资讯发展政策之规划事项。一一通信与资讯产业之整体发展事项。一二本局资讯业务之规划推动与需求整合、资讯系统之分析设计、委外开发与建置维运、资讯训练及资讯安全等事项。一三配合院、部、会有关资讯业务之推动事项。一四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6 条 公众电信处职掌如左:一有关公众电信设置及管理法规之拟订、执行策划事项。二公众电信使用频率之指配、协调及干扰处理事项。三第一类电信事业证照之核转、核发、换发、补发事项。四电信事业营运、管理、监督及辅导事项。五各电信事业网路互连管理事项。六电信资费之核转、备查事项。七各项电信服务编码之指配及管理事项。八国内外电信业务有关资料之调查研究事项。九公众电信技术之管理、监督、辅导事项。一○有关公众电信业务电脑辅助管理及证照作业电脑处理系统需求之研提及执行事项。一一电信事业设置电信机线网路之管理及审验事项。一二电信事业服务品质之评鉴及辅导事项。一三电信事业工程人员之管理及辅导事项。一四电信事业电台设置之管理及查验事项。一五公众电信设备技术规范之订定、修订、认证、审验事项。一六第一类电信事业、第二类电信事业与用户终端设备业者间争议之处理事项。一七其他有关公众电信事项。 第 7 条 专用电信处职掌如左:一有关专用电信设置及管理法规之拟订、执行策划及督导事项。二专用电信使用频率之指配、协调及干扰处理事项。三专用电信之监理事项。四专用电信设备证照之核发、换发及补发事项。五供学术、教育或专为网路研发实验目的电信网路设置、使用之管理事项。六有关专用电信业务电脑辅助管理及证照作业电脑处理系统需求之研提及执行事项。七专用电信设备技术规范之拟订、修订、认证、审验事项。八船舶或航空器专用电台之监理事项。九国际间有关专用电信运作动态及法规等资料搜集、研究调查、及配合修订国内法规事项。一○专用电信之国际规定、搜集研析及国际协调事项。一一业余及相关无线电人员考试、执照核发之策划、督导事项。一二其他有关专用电信事项。 第 8 条 广电技术处职掌如左:一办理广电工程技术相关政策之研拟、策划及督导事项。二无线广播电视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卫星广播电视电台工程技术管理法规之拟定、修订、办理各项工程技术监理事项之督导与执行及工程评鉴事宜。三广播、电视电台证照之管理事项。四无线、有线、卫星广播电视新技术及电波利用等之研究调查及引进事项。五广播、电视业务使用频率之指配、协调及电功率、发射方式、识别呼号等之指定暨干扰处理事项。六有关广播及电视业务电脑辅助管理及证照作业电脑处理系统需求之研提及执行事项。七国际广播卫星溢波之研究调查及国际协商事项。八无线、有线、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工程人员之管理事项。九其他有关广播及电视工程技术事项。 第 9 条 电波管理处职掌如左:一全国频率分配之规划、协调及其调整事项。二频率分配表编修之拟议及频率指配资料之管理事项。三国际间无线电通信频率协调事项。四国际间无线电通信干扰处理事项。五国际间电信公约及各项附约规定资料之搜集、研究调查及我国相关法规之配合修订暨执行之策划、督导事项。六有关电波管理业务电脑辅助管理及证照作业电脑处理系统需求之研提及执行事项。七电波监测系统之规划、建设及维运事项。八电波监测作业之策划、督导事项。九频谱开发利用之研究调查及汇办事项。一○擅自使用、变更无线电频率或加大电功率发送射频信息之侦测及督导干扰处理事项。一一无线电频率使用费收费标准之拟订及相关事项。一二配合国际间电波科学之合作观测及研究事项。一三其他有关电波管理事项。 第 10 条 法制室职掌如左: 一电信评议委员会经常性事务之研办事项。 二本局各处、室、站承办业务会签或会核事项。 三各种委员会聘请有关法律学者、专家为兼任委员之提荐事项。 四电信相关法规之拟订、修正及废止案之会核、研议、审查事项。 五电信法规适用疑义之研释事项。 六本局年度立法计划、法规整理计划之处理事项。 七诉愿、再诉愿及行政诉讼之协助处理事项。 八本局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及研议事项。 九有关违反电信法经罚锾而逾期未缴纳需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之研办事项。 一○本局各处、室、站处理民、刑诉讼、请愿等之会核与研议事项。 一一本局民刑诉讼案件及员工因公涉讼事件之研办事项。 一二聘请法律顾问及委讬律师办理案件之处理及协调、联系事项。 一三本局各类契约案件之会核及研议事项。 一四电信法规之刊登公报、编辑及发行事项。 一五国外电信法规之搜集、整理及研析事项。 一六电信警察执行勤务提供法律谘询意见事项。 一七有关本局与警政主管机关、电信警察单位间涉及法律事务之联系、协调及配合办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电信法制事项。 第 11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办公用品及其他设备之采购、报废及管理事项。 二本室规章之研拟、修订、建议事项。 三各种会场之布置,办公处所之管理及环境卫生事项。 四公务车辆之采购、管理、汰换、维护、保养及油料购发事项。 五技工、工友之雇用、调度、分配、管理考核及保险事项。 六有关本局劳工问题、劳资争议处理等事项。 七有关设备及物品之采购事项。 八推动办公处、所环保、清洁劳务发包及督导管理事项。 九维护本局设施安全及警卫劳务发包、门禁管制及督导管理事项。 一○防护团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有关本局灾害防救计划之执行事项。 一二印信典守事项。 一三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及档案管理事项。 一四配合公文电脑化之策划、推动及实施事项。 一五对内外公共关系、新闻联系及发布之执行事项。 一六电信公共关系计划之制订及执行事项。 一七书籍及刊物之印刷、发行及保管事项。 一八有关民意调查及舆情反映事项。 一九参观、考察电信设备之联系与外宾之接待事项。 二○经费之领取、支付;岁入款之经收、缴库;员工薪资之发放及各项专款之缴库事项。 二一票据及有价证券之收付及保管事项。 二二财务处理及财务报表之编制事项。 二三土地征收、拨用、交换与受赠事项。 二四房地产之购置、管理、租借、营缮、产权登记及所有权状之保管事项。 二五财产之异动登记及保管事项。 二六办公处所及员工宿舍、房屋、水电之修缮、维护、分配与管理事项。 二七营建预算之拟订、营建工程设计及营建新技术之引进及标准之订定等事项。 二八其他不属于各处室经办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本局组织编制、预算员额之拟办事项。 二本局职员任免、迁调、俸给、铨审、退休、资遣、抚恤之拟办事项。 三本局职员奖惩、考绩、差勤管理之拟办事项。 四本局职员之人力规划、人才储备之拟办事项。 五本局职员之待遇、福利、保险之拟办事项。 六本局职员之训练、进修、研究、实习、出国之拟办事项。 七本局职员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及资历证明之核发事项。 八本局人事规章之拟订及本室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九本局人事管理之建议及改进事项。 一○本局人事机构、人员之设置及管理之拟办事项。 一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政风室职掌如左: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密维护事项。 七预防危害或破坏事件事项。 八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政风人员人事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4 条 会计室职掌如左:一年度预、决算之筹划、研议、分析、编报事项。二法定预算之分配、执行、控制、保留等事项。三会计报表之审核分析编报事项。四电信统计方案之设计及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审理,统计报告之会核分析及编报等事项。五绩效报告之编制及其他相关事项。六会计单位之设置、调整及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核、奖惩之拟议办理事项。七本局会计业务电脑化之研究策划与推动实施事项。八会计制度及法规之研拟与拟订事项。九各项经费之核签,收支凭证之审核,记帐凭证之编制及各项帐务处理事项。 一○薪津给与及借款、代扣款项之审核事项。一一暂付及代收款项之清理事项。一二现金、周转金、票据、银行存款及产权凭证等之检查事项。一三办理政府采购法所称之各项采购案,其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监办事项。一四本局各项经费核支程序之研究、建议与修订事项。一五财产之购置、汰旧换新、报废与变卖财物之帐务处理事项。一六各项会计凭证、单据、报表及帐册之装订及保管事项。一七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及内部审核事项。 第 15 条 电信评议委员会职掌如左: 一电信事业间权益之争议。 二电信事业与电信设备业者间权益之争议。 三电信事业与客户间权益之争议。 四无线电频率规定、分配及指配之争议。 五电信事业与大众传播业者间有关工程技术及监理之争议。 六专用电信监理之争议。 七其他有关电信事业、电信监理之争议。 第 16 条 本局各处、室分科职掌,于主管职务说明书订定之。 第 17 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二层。局长、副局长为第一层;各处室主管、副主管为第二层。第一层及第二层主管得将各该层应负责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处理。主管于公出、请假时,由各该层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职权。 第 18 条 本局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区分如左: 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 二普通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 第 19 条 本局各处室应就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区分为极重要、重要、普通三种,并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局长核定之。 第 20 条 本局各级人员处理授权事务,分别负左列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错误或显然越权者依法负责,但无不法行为者,不在此限。 二普通事务以各处室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各有关之处室主管人员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及主管科科长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处室主管连带负责。 四文件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之收发,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负责。 六其他错误事项,依据职务说明书之规定,分别依法负责任。 第 21 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2 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授权事项之行文,由相关主管负责核判。 第 23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处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4 条 各级人员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25 条 本局为研拟电信重要方案、处理重要事务,由局长按期召集局务会议或临时召集会报讨论之。其决议案由局长核定施行。专案研究或普通事务,得由局长指派召集人或由有关主办处室主管召集会议研商之,商决事项签请局长核定施行。 第 26 条 各项会议应作成纪录,分发有关单位办理或参考。 第 27 条 本局文书处理,依本局文档作业要点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28 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公务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29 条 本局财务管理依本局收支管理程序财务管理要点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 30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本局事务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3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