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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公共汽车部分线路实行无人售票通告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4]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我市公共汽车将逐步实行无人售票的乘车制度。为了确保这项新的乘车制度能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告: 一、乘客应遵守乘车秩序,排队依次从前门上车,并自觉往后门流动,到站从后门下车。 二、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一票制,乘客上车前应先准备好零钱,按规定票价自觉投币入钱箱,车上不设找赎,使用月票的乘客必须出示月票。 三、允许成年人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坐公共汽车,超过高度或人数应按成人自觉投币。 四、乘客要讲究文明礼貌,自觉为老、弱、病、残、孕妇、抱婴者让坐。 五、车上不准吸烟,不准乱扔乱吐,违者罚款5元至20元。 六、乘客上车不投币或投币不足,不出示月票,从后门上车,均作为逃票论处,按票价30倍-60倍罚款。 七、凡易燃、易爆、有毒、易碎或其它有损他人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准携带上车。 八、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在20公斤以上至3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1立方米以上至0.25立方米以下,应加附一人车费。超出上列规定者,一律不准携带乘车。 九、对扰乱乘车秩序,无理取闹,不服管理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公共汽车上落站30米范围内严禁其它车辆停靠,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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