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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退华侨私房使用权有偿专用统建房实施意见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1994]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 厦政侨房[1994]010号文悉。为加快华侨私房使用权的清退工作,逐步将落实华侨私房使用权有偿专用统建房与我市解困统建房建设统一起来,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有关房价标准按照中共厦门市委[1994]35号会议纪要议定的成本价或统建标准价执行。 二、专用统建房的出售对象,仅限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迁退侨房使用权的侨房住户及相关单位。购房款可由住户、住户所在单位及业主协商负担。出售“专用房”所回收的资金,应专项用于落实侨房政策所需新房源的建设,市落实办应每年与有关部门结算一次。 三、此前以各种标准出让的“专用房”以及历史遗留的其他问题,按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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