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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军备局 (以下简称本局) 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军备整备事项。 第 3 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备整备计划、技术规格与标准及特种基金之规划、审定、管理事项。 二推动国防科技产业、军民通用科技发展与军品生产、行销、服务及委讬经营之规划、管理、督导事项。 三采购政策、制度、计划之规划、督导及管理事项。 四武器装备获得与整体后勤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五国防工程、设施与经管不动产之规划、构建、督导及管理事项。 六军备整备管理资讯整体发展之规划、运用及督导事项。 七人才经管培育与一般行政业务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八其他军备整备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一计划评估处。 二科技产业处。 三采购管理处。 四获得管理处。 五工程营产处。 六管理资讯室。 七综合事务室。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5 条 本局为执行军备整备事项,得设研究发展机构、执行机构及训练机构;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6 条 国防部及所属机关、学校、部队使用之公有不动产,以本局为管理机关。 第 7 条 本局为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得经国防部报请行政院核准,投资生产事业及其他事业。 第 8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副局长二人,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一人中将。 第 9 条 本局置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上校;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上校;副处长六人至八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专门委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上校;秘书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人至五十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编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其中十四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稽核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其中十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专员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少校、上尉;科员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少校、上尉;办事员四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或上尉、中尉、少尉;书记二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或士官。 第 10 条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依法办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准,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12 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之文职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3 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4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发布。 第 15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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